市场资讯

订定「食品原料『番泻』之使用限制及其标示」,并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。

2018-01-09

发文日期:中华民国107年1月9日
发文字号:卫授食字第1061303321号

主旨:订定「食品原料『番泻』之使用限制及其标示」,并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。
依据:「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」第十五条之一第二项及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款。


公告事项:
一、    使用食品原料「番泻」应符合下列规定:

(一)  本品之使用部位为新鲜或直接干燥之叶及荚,不得经萃取等其他加工处理。
(二)  本品仅限用于茶包,供冲泡饮用。
(三)  本品所含番泻苷(sennosides)之每日使用量不得达十二毫克。
(四)  产品应于外包装另为以下标示:

  1. 番泻苷含量。
  2. 「本品可能导致腹泻」、「于晚上食用一次,一星期不得食用高于三次,欲连续食用超过一星期须先咨询医师意见」及「有慢性腹泻、肠阻塞、肠狭窄、乏力、炎症性结肠疾病(如克隆氏症、溃疡性结肠炎)、阑尾炎、不明原因腹痛伴随水及电解质乏、严重脱水或是慢性便秘者,以及孕妇、授乳妇女及未满十岁儿童不宜食用」或等同意义字样之警语。

二、实施日期: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(以制造日期为准)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