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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,应标示之过敏原增加为11项

2019-01-29

为加强揭露食品过敏原标示讯息,参考国际规范及国人发生食品过敏之临床调查资料,卫生福利部于107年8月21日公告「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」,过敏原强制标示项目由现行的虾、蟹、芒果、花生、牛奶、蛋等6项及其制品调整为下列11项:
(一)甲壳类及其制品。  
(二)芒果及其制品。  
(三)花生及其制品。
(四)牛奶、羊奶及其制品。但由牛奶、羊奶取得之乳糖醇,不在此限。
(五)蛋及其制品。
(六)坚果类及其制品。
(七)芝麻及其制品。
(八)含麸质之谷物及其制品。但由谷类制得之葡萄糖浆、麦芽糊精及酒类,不在此限。
(九)大豆及其制品。但由大豆制得之高度提炼或纯化取得之大豆油(脂)、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、植物固醇、植物固醇酯,不在此限。
(十)鱼类及其制品。但由鱼类取得之明胶,并作为制备维生素或类胡萝卜素制剂之载体或酒类之澄清用途者,不在此限。
(十一) 使用亚硫酸盐类等,其终产品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制品。
另过敏原醒语之标示方式除原有之「本产品含有○○」或「本产品含有○○,不适合对其过敏体质者食用」,并增列将其所含致过敏性内容物全部载明于「品名」之方式。
食品药物管理署提醒有特殊过敏体质之消费者,可以由外包装标示明确得知所购买的食品资讯,依需要做选择。 本规定自109年7月1日起施行,业者如未依规定完整标示或有标示不实之情形,将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规定令业者限期回收改正,并处以新台币3万元至300万元或4万元至400万元罚锾。